有望級別的先根據有望管理進度表看當天回訪的是哪個客戶哪個級別,然後再到相應的有望客戶格里去找,找到就回訪,再根據新的級別調整放到新的格子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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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不想交定金?6招逼單話術搞定

最近身边的朋友和同学陆续买车,在咨询购车合同要注意点啥,咨询的多了索性就整理一下吧,再有人问就直接发给他,不要问我啥时候买车。话不多说,直奔主题,下边的坑是基于我对一些新车的买车合同的整理而来,有些不适合二手车,有专业法律问题可以提出来相互讨论。

坑一:所选车辆信息不明,以旧充新,以次充好

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就所购车辆一定要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以下内容:汽车品牌、汽车型号规格、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车身颜色、内饰颜色、发动机排量、发动机号及生产日期、车架号、车辆生产日期、配置级别等信息。

ü 注:避免出现车型、颜色、新旧、配置与自己期望值不一样而发生纠纷。

坑二:低配车型作为高配车型出售,或制造所谓“精装车”

建议明确约定成交价所指向的车辆及配置均为车辆出厂状态,未包含任何出厂后增加的配置或功能。如需对合同车辆增加配置或功能,由双方另行签订《汽车装修美容服务协议》。

ü 注:该条款为避免低配车型作为高配车型出售,或制造所谓“精装车”情况的出现。

坑三:消费贷款方式购车不能,消费者承担责任

在贷款购车情况下,是否能通过金融机构审批,双方都无最终决定权。因此,在交付定金并完成首付的情况下,如贷款申请不能通过审批,合同需要留一个处理路径。如消费者有能力全款购买,可以提前选择全款方式;如消费者没有全款购买的能力,完全依赖消费贷款,则可以选择解除,由双方就贷图片款无法通过审批情况下的经销商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如无需消费者承担。

ü 注:避免约定由消费者承担,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坑四:定金、订金和预付款金额以及界定不清晰

1.根据《民法典》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如果明确约定是“定金”,如消费者交付定金后,需要约定“消费者按本合同约定向经销商支付余款时,定金抵扣车款。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向消费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收取定金后,向消费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使用“订金”及“预付款”的措辞则不会产生定金罚则的效果,如果消费者或经销商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经销商则须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2.根据《民法典》五百八十六条之约定,消费者支付的定金比例不得超过车价格总款的20%,超过不产生定金罚则的效力。如果使用订金和预付款则不产生订金罚则的效力。

ü 但在实践中,经销商往往会约定“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买方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予以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本条约定的条款中,如果消费者违约,则经销商不予退还定金;如经销商违法,则不负赔偿责任。在此条款下,消费者和经销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也不公平。

坑五:要求消费者当场验货,如无异议视为符合质量要求

大部分消费者只是对汽车有所了解,而非从事汽车制造行业的专业人员,当场验收只能验收车辆的外观、颜色等方面,质量问题需要专业的人员经过检查才能发现。

ü 实际销售中,商品车辆交付时有可能存在消费者从外观查验无法发现的质量瑕疵或异常状况,而经销商不能以车辆已经过查验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交接为由,拒绝对异常情况承担责任或提供协助。此种条款实际上排出来消费正在三包期内享有三包的权利。

坑六:三包之坑

1.部分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仅限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为家用汽车时提供;家用汽车是指买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三包凭证是厂家向消费者提供的保修依据,无论是家庭用汽车还是公司购买公用汽车都需卖方提供《三包凭证》。

2.交付资料文件不齐全,导致后期消费者要求经销商履行三包义务时,经销商以手续不齐全推托责任。

3.一般都会在合同中限定三包范围,只对车辆进行本身提供三包服务,对车辆意外的赠品、精品、用品、配置系统以等不在三包范围内。在本质上增加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维修支出的费用。如果是有配套的赠品、配置系统(后续涉及到系统升级)等服务项一定要写进合同中,让厂家提供三包服务。

4.捆绑服务

对消费者行使三包权进行限制。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在非经经销商指定的或厂家授权的维修网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保养等导致车辆出现故障的,买方可能无法按合同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三包服务和保修服务。”这是变相的捆绑销售,要求我们必须在他们指定或授权的网点购买服务才能享受三包服务。当然,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的机动车维修站点进行维修或保养;经销商有义务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就维修保养需注意事项进行告知,明确双方责任。

5.约定如果退车,要求消费者承担租车费用。

如“除另有规定外,卖方有权根据三包规定要求买方按照《三包凭证》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计算公式支付因使用车辆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如果非因消费者的原因导致退车,经销商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补偿,如果产品质量没问题我不会退车;退车是因为经销商的原因,消费者为什么要为厂家或经销商的原因买单;而且退车也是厂家的承担损失,经销商凭什么收取补偿费。

6.三包开始时间早于实际交车时间,导致消费者享受的三包服务时间短于正常的三包服务期,应以车辆交付日签订交接单后开始计算三包时间。

7.三包时间短于国家要求的强制最短时间或三包期限不一致,约定以先到者为准。

坑七:售后服务、质量保证、赠送产品及服务等不写在合同内

车辆销售完成后,相应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也是经销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所以合同的履行仍在继续,该部分义务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在厂家免费保养和质量保证政策以外,经销商另行赠送、消费者另行购买保养或者购买延长质保期政策的,应当在“其他约定”部分明确体现,避免日后争议。

坑八:以国家政策为由保留调价权,增加消费者承担涨价的风险

在销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在买方订车后,如遇政府相关部门税费政策等调整导致车价上调或下调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同意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

ü 此条款以国家政策禁运或禁止进口等为由对车价进行特别的约定,使得买方购车的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汽车价格处于上涨状态时,消费者提车时经销商会提价;汽车价格不景气时,经销商保持合同约定的价格。消费者承担了政府税费政策及经销商调价的风险。

坑九:交车质量有问题只修不赔,不换

经销商的底线就是只要卖出去了,不退车是他们的底线。于是他们会在合同中约定经销商有权不换车,且如经销商履行了修理义务后无须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

ü 实际上是限制了消费者要求经销商履行三包义务的权利。

坑十:汽车所有权转移双条款

有的合同中会约定双方签署《新车交车确认表》后,即视为卖方已将该车辆正式交付给消费者,车辆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给消费者;同时约定消费者补齐车款后卖方交付车辆。其实既约定了消费者未付齐款项前车辆属于经销商,同时约定消费者签订《新车交车确认表》后风险就转移给了消费者,本质上是经销商在消费者付齐款项前提前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

ü 建议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实际销售中可能存在消费者付款并交接车辆后,暂时不提车而暂存在经销商经营场所的情况,此时需要对风险转移后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

坑十一:交车时间不确定,车价下跌时让你升级配置

ü 一般会在合同中写明预计什么时候交车,但不想交车的时候,经销商就会说合同中约定的只是预计交车的时间,您再等等。或者说您选定的车辆暂时无货,建议您升级配置,我们这边刚好有货。

ü 车价下跌时,拖着不交车直至车价涨回来,或极力向您推荐升级车辆配置;车价上涨时故意将车卖出去,后续再给您交车。

坑十二:擅自扩大不抗力的范围

对不可抗力进行扩大化的解释,免除经销商自身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如政府禁运、进出口等原因导致的延期交付不承担逾期交车的责任。

最近身边的朋友和同学陆续买车,在咨询购车合同要注意点啥,咨询的多了索性就整理一下吧,再有人问就直接发给他,不要问我啥时候买车。话不多说,直奔主题,下边的坑是基于我对一些新车的买车合同的整理而来,有些不适合二手车,有专业法律问题可以提出来相互讨论。

坑一:所选车辆信息不明,以旧充新,以次充好

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就所购车辆一定要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以下内容:汽车品牌、汽车型号规格、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车身颜色、内饰颜色、发动机排量、发动机号及生产日期、车架号、车辆生产日期、配置级别等信息。

ü 注:避免出现车型、颜色、新旧、配置与自己期望值不一样而发生纠纷。

坑二:低配车型作为高配车型出售,或制造所谓“精装车”

建议明确约定成交价所指向的车辆及配置均为车辆出厂状态,未包含任何出厂后增加的配置或功能。如需对合同车辆增加配置或功能,由双方另行签订《汽车装修美容服务协议》。

ü 注:该条款为避免低配车型作为高配车型出售,或制造所谓“精装车”情况的出现。

坑三:消费贷款方式购车不能,消费者承担责任

在贷款购车情况下,是否能通过金融机构审批,双方都无最终决定权。因此,在交付定金并完成首付的情况下,如贷款申请不能通过审批,合同需要留一个处理路径。如消费者有能力全款购买,可以提前选择全款方式;如消费者没有全款购买的能力,完全依赖消费贷款,则可以选择解除,由双方就贷图片款无法通过审批情况下的经销商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如无需消费者承担。

ü 注:避免约定由消费者承担,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坑四:定金、订金和预付款金额以及界定不清晰

1.根据《民法典》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如果明确约定是“定金”,如消费者交付定金后,需要约定“消费者按本合同约定向经销商支付余款时,定金抵扣车款。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向消费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收取定金后,向消费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使用“订金”及“预付款”的措辞则不会产生定金罚则的效果,如果消费者或经销商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经销商则须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2.根据《民法典》五百八十六条之约定,消费者支付的定金比例不得超过车价格总款的20%,超过不产生定金罚则的效力。如果使用订金和预付款则不产生订金罚则的效力。

ü 但在实践中,经销商往往会约定“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买方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予以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本条约定的条款中,如果消费者违约,则经销商不予退还定金;如经销商违法,则不负赔偿责任。在此条款下,消费者和经销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也不公平。

坑五:要求消费者当场验货,如无异议视为符合质量要求

大部分消费者只是对汽车有所了解,而非从事汽车制造行业的专业人员,当场验收只能验收车辆的外观、颜色等方面,质量问题需要专业的人员经过检查才能发现。

ü 实际销售中,商品车辆交付时有可能存在消费者从外观查验无法发现的质量瑕疵或异常状况,而经销商不能以车辆已经过查验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交接为由,拒绝对异常情况承担责任或提供协助。此种条款实际上排出来消费正在三包期内享有三包的权利。

坑六:三包之坑

1.部分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仅限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为家用汽车时提供;家用汽车是指买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三包凭证是厂家向消费者提供的保修依据,无论是家庭用汽车还是公司购买公用汽车都需卖方提供《三包凭证》。

2.交付资料文件不齐全,导致后期消费者要求经销商履行三包义务时,经销商以手续不齐全推托责任。

3.一般都会在合同中限定三包范围,只对车辆进行本身提供三包服务,对车辆意外的赠品、精品、用品、配置系统以等不在三包范围内。在本质上增加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维修支出的费用。如果是有配套的赠品、配置系统(后续涉及到系统升级)等服务项一定要写进合同中,让厂家提供三包服务。

4.捆绑服务

对消费者行使三包权进行限制。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在非经经销商指定的或厂家授权的维修网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保养等导致车辆出现故障的,买方可能无法按合同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三包服务和保修服务。”这是变相的捆绑销售,要求我们必须在他们指定或授权的网点购买服务才能享受三包服务。当然,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的机动车维修站点进行维修或保养;经销商有义务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就维修保养需注意事项进行告知,明确双方责任。

5.约定如果退车,要求消费者承担租车费用。

如“除另有规定外,卖方有权根据三包规定要求买方按照《三包凭证》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计算公式支付因使用车辆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如果非因消费者的原因导致退车,经销商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补偿,如果产品质量没问题我不会退车;退车是因为经销商的原因,消费者为什么要为厂家或经销商的原因买单;而且退车也是厂家的承担损失,经销商凭什么收取补偿费。

6.三包开始时间早于实际交车时间,导致消费者享受的三包服务时间短于正常的三包服务期,应以车辆交付日签订交接单后开始计算三包时间。

7.三包时间短于国家要求的强制最短时间或三包期限不一致,约定以先到者为准。

坑七:售后服务、质量保证、赠送产品及服务等不写在合同内

车辆销售完成后,相应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也是经销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所以合同的履行仍在继续,该部分义务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在厂家免费保养和质量保证政策以外,经销商另行赠送、消费者另行购买保养或者购买延长质保期政策的,应当在“其他约定”部分明确体现,避免日后争议。

坑八:以国家政策为由保留调价权,增加消费者承担涨价的风险

在销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在买方订车后,如遇政府相关部门税费政策等调整导致车价上调或下调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同意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

ü 此条款以国家政策禁运或禁止进口等为由对车价进行特别的约定,使得买方购车的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汽车价格处于上涨状态时,消费者提车时经销商会提价;汽车价格不景气时,经销商保持合同约定的价格。消费者承担了政府税费政策及经销商调价的风险。

坑九:交车质量有问题只修不赔,不换

经销商的底线就是只要卖出去了,不退车是他们的底线。于是他们会在合同中约定经销商有权不换车,且如经销商履行了修理义务后无须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

ü 实际上是限制了消费者要求经销商履行三包义务的权利。

坑十:汽车所有权转移双条款

有的合同中会约定双方签署《新车交车确认表》后,即视为卖方已将该车辆正式交付给消费者,车辆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给消费者;同时约定消费者补齐车款后卖方交付车辆。其实既约定了消费者未付齐款项前车辆属于经销商,同时约定消费者签订《新车交车确认表》后风险就转移给了消费者,本质上是经销商在消费者付齐款项前提前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

ü 建议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实际销售中可能存在消费者付款并交接车辆后,暂时不提车而暂存在经销商经营场所的情况,此时需要对风险转移后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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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 车价下跌时,拖着不交车直至车价涨回来,或极力向您推荐升级车辆配置;车价上涨时故意将车卖出去,后续再给您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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